文化部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关于深入推进文化金融合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财政局曰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曰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院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鼓励金融资本、社会资本、文化资源相结合”的要求,    巩固扩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文化部等部门叶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曳(银发也201094 号)的实施成果,深入推进文化与金融合作,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特提出以下意见院

(一)文化金融合作已经成为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显著特点和重要成果,成为我国文化 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动力。    叶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曳实施以来,各级政府部门发挥政策指引和组织协调优势,推动文化产业与金融业全面对接曰 金融机构积极开拓文化产业市场,创新文化金融服务,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取得显著成效,为 文化产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持曰文化企业积极主动运用金融手段实现自身发展,完善   了现代企业制度,提升了公司治理水平曰各类社会资本积极投入文化产业,形成了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的文化产业投融资体系曰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为金融业的发展提供了新空间, 已经成为金融业业务拓展转型的重要方向。

(二)文化产业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与相关产业融合发 展的步伐加快,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不断提升。    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趋势、人民精神文化生活需求的新变化对文化产业发展提出了新要求, 全面深化改革为文化金融合作提供了新机遇。要继续深入落实叶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曳的各项措施,坚持创新驱动,加强政策协同配合,按照差异化、精细化、科学化原则,继续加大对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的金融支持,完善对文化产业薄弱领域的金融服务,引导文化企业科学投资经营,优 化文化产业投融资结构, 缓解金融服务供给与文化发展需求间的矛盾, 促进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发展。

(三)创新文化金融服务组织形式。鼓励金融机构建立专门服务文化产业的专营机构、特色支行和文化金融专业服务团队,并在财务资源、人力资源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扩大业务

授权,科学确定经济资本占用比例,加大信贷从业人员的绩效激励,提高文化金融服务专业 化水平。支持发展文化类小额贷款公司,充分发挥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决策和内部管理方面  的优势,探索支持小微文化企业发展和文化创意人才创业的金融服务新模式。在加强监管的  前提下,支持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为文化产业发展提供专业化的   金融服务。

(四)建立完善文化金融中介服务体系。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设文化金融服务中心,通过政策引导、项目对接、信息服务、业务培训、信用增进、资金支持等方式,服务于文化企业和金融机构,促进文化与金融对接,扶持骨干文化企业和小微文化企业,搭建文化金融中介服务 平台。推动文化产业知识产权评估与交易,加强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文化类无形资产的评估、登记、托管、流转服务。鼓励法律、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等中介机构为文化金  融合作提供专业服务。在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基础上,引导文化产权交易所参与文化金融  合作。建立完善多层次、多领域、差别化的融资性担保体系,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强规范合作,为文化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服务。

(五)探索创建文化金融合作试验区。为探索金融资源与文化资源对接的新机制,引导和促进各类资本参与文化金融创新,建立文化金融合作发展的长效机制,文化部、中国人民银 行择机选择部分文化产业发展成熟、金融服务基础较好的地区创建文化金融合作试验区,探   索建立地方政府、文化、金融等多部门沟通协作机制,通过创新地方政府资金投入方式,引导和促进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搭建文化金融服务平台,完善文化金融发展政策   环境,集中优质资源先行先试,探索符合本地区特点的文化金融创新模式。

(六)加快推动适合文化企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挥各自比较优势打造适合文化企业特点的金融服务特色产品。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逐  步扩大融资租赁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产业链融资、股权质押贷款等适合文化企业特点 的信贷创新产品的规模,探索开展无形资产抵质押贷款业务,拓宽文化企业贷款抵质押物的   范围。全面推动文化金融服务模式创新,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文化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  和金融需求,有效衔接信贷业务与结算业务、国际业务、投行业务,有效整合银行公司业务、零售业务、资产负债业务与中间业务。综合运用统贷平台、集合授信等方式,加大对小微文化企业的融资支持。 鼓励银行、保险、投资基金等机构联合采取投资企业股权、债券、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形式为文化企业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

(七)完善文化企业信贷管理机制。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和完善针对文化企业或文化项目融资的信用评级制度,充分借鉴外部评级报告,提升对文化企业或文化项目贷款的信   用评级效率。完善文化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和风险管理机制,针对文化企业或文化项目的资金

流特点和风险特征,实施差别化定价,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还贷方式。

(八)加快推进文化企业直接融资。 鼓励大中型文化企业采取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优化融资结构。 支持具备高成长性的中小文化企业通过发行集合债券、区域集优债券、行业集优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拓宽融资渠道。引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各类投资机构投资文化产业。    支持文化企业通过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再融资和并购重组。    加强对文化企业上市的辅导培育,探索建立文化企业上市资源储备库,研究分类指导不同类型文化企业与资本市场对接。鼓励文化企业并购重组,实现文化资本跨  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整合。    支持文化企业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实现股权融资。

(九)开发推广适合对外文化贸易特点的金融产品及服务。积极支持文化企业海外并购、境外投资,推进文化贸易投资的外汇管理和结算便利化,完善金融机构为境外文化企业提供   融资的规定,探索个人资产抵质押等对外担保的模式,提高文化企业外汇资金使用效率,防 范汇率风险。    积极发挥文化金融在自由贸易区、丝绸之路经济带、海上丝绸之路等建设中的作用。

(十)加大金融支持文化消费的力度。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演出院线、动漫游戏、艺术品互联网交易等支付结算系统,鼓励第三方支付机构发挥贴近市场、支付便利的优势,提升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