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宣传部(宁波不发):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政办函〔2014〕66 号)等文件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文化产业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13〕28 号)精神 ,支持全省文化产业发展,推进文化强省建设,省财政设立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转移支付资金”)。为规范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移支付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设区市更好地落实发展区域经济的主体责任,引导市县加大文化产业扶持力度、完善文化产业扶持政策, 提高全省文化产业整体实力,推动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
第三条 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文化产业政策、
区域发展政策以及公共财政基本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率优先的原则, 确保转移支付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转移支付资金安排以三年为一周期。到期后,省财政厅组织相关主管部门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绩效进行周期综合评价,视评价结果决定是否继续安排。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省委宣传部分配转移支付资金、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向
第六条 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应当明晰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体现公共财政属性,主要用于以下范围:
(一)支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培育合格的市场主体,推进文化体制改革;
(二)支持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等环境、条件建设,构建现代文化产业市场体系;
(三)通过财政补贴等方式,鼓励文化单位低价提供文化产品和服务,刺激、培育文化市场消费;
(四)对社会效益明显的优秀文化产品进行奖励,鼓励文化企业创作、生产优秀文化产品;
(五)对能够有效促进所在行业整体发展或社会效益明显的文化产业项目, 根据其外部经济性给予适当支持;
(六)公共财政应当支持且有利于促进文化产业整体发展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转移支付资金的支持应当适应文化产业发展方向,优先支持以下项目:
(一)列入国家和省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的重点项目;
(二)以内容、创意为核心的文化产业项目;
(三)骨干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联合兼并重组和股份制改造
项目;
(四)符合发展方向的新媒体建设项目;
(五)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项目;
(六)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的文化产业“走出去”项目;
(七)文化产业内容创新、科技创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的项目;
(八)文化产业与金融资本、社会资本有效对接的项目;
(九)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发掘、提升传统文化内涵的文化产业项目;
(十)其他符合文化产业发展方向的文化产业项目。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八条 转移支付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按因素法计算,分配至各设区市财政部门。
第九条 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因素主要包括:
(一)文化产业发展水平
1.各市文化产业增加值规模;
2.各市文化产业增加值增长速度;
3.各市文化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
(二)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1.制定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情况;
2.制定出台文化产业发展政策情况;
3.市财政安排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所辖县(市、区)情况。
(三)其他因素
1.所辖县(市、区)个数(不含开发区);
2.财力因素;
3.各市使用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评价结果;
4.其他。
第十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以充分发挥转移支付资金的引导作用为目标,根据全省文化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研究确定各项分配因素权重的计算方法, 适时调整完善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因素。
第十一条 各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宣传部门于每年 8 月 31 日前将分配转移支付资金所需的有关数据、材料以及上年度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评价报告上报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
第十二条 资金分配方案确定后,省财政厅按照预算和国库管理规定,于省人代会批准省级财政预算后一个月内,将当年转移支付资金预算下达各市财政部门,同时抄送省委宣传部和各市宣传部门。